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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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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3

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分配的配额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 各地经济合作。 企业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前,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行技术审查。 除钢材、生铁、锌、糖外,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各地 经济 部门 来料 加工 项目 和 外 经贸 部 下达 的 出口 配额 . 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项目、出口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进料加工说明书。 .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 计划单列、哈尔滨、长春、沉阳、南京、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外经贸委、地方专员公署、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 工商企业、广东海关分局、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咨询海关总署,我部对原《关于出口许可证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申请》。 现将修订后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 年 1 月 2 日 《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 ([1995]对外贸易和 经济合作第760号) 为加强和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 ) 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作出此项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释主管部门 对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小时][小时]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目录和许可机关核发的商品范围。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 作为特设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经济贸易委员会(司、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颁发机构,负责范围内的许可证颁发工作。 的授权。 2. 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货物出口进行管理的合法凭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条例中的免责条款除外),各进出口企业在出口前应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受理 根据出口许可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外经贸部发证范围: 1.根据外经贸部发证清单,核发 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 2.国家各部门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的自营出口许可证 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名单见附件1,下同)。 管理商品。 3、全国非外贸单位(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同)发运货物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核发各类进出口商品。 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行企业及子公司在特办所联系地区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子公司在特办联系区域内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其他指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发证范围: 1.对各类地方进出口企业发证,实行双证系统规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范围由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贸司关于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1995]外经贸办第673号); (四)对指定发证机构(含指定特办和主要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全国进出口企业应当 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主产地指定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2)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3) 大米、大豆、玉米、生猪、活牛、活羊、活禽、冷冻牛肉、冷冻羊肉、冷冻猪肉、冷冻乳猪、冷冻家禽、冷冻鸽子、大闸蟹、游泳 螃蟹、栗子、梨、蜜瓜、香梨、茶叶、烟花、卫生纸、工匠、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27种商品。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许可证内容; 许可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内删除原许可证,重新颁发出口许可证。 执照。 3、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条出口商品配额在当年有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证机关应申领当年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以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核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预分配,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合作。 出口许可证签发日期填写为次年1月1日(出口不能提前使用),许可证签发数量计入下一年度许可证签发统计。 第十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批一证”制度的商品,每张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报关单使用一次; “一批一证未执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产品(港澳鲜活冷冻产品除外),每张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并且海关会分批批注装运数量;对于港澳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张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之后失效。 第 11 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 未使用或未使用的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退还 第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 需要跨年使用的,发证机关可以直接延长有效期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当年至次年,最迟不超过2月底。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逐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核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换发调整后的许可证 ——发证机关,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发证机关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4. 出口许可证核发审查的一般内容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查 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并填写出口单 许可证申请表(原件)认真、如实。 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查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出口合同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配额分配若干规定》(外经贸〔1995〕761号)审批出口商品。 第十六条 审批 批准出口商品价格。 发证机关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出口商品价格,所发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上的价格一致; 出口协调价格低于现行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时,发证机关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和一般许可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录以外的以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许可管理分级许可产品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管理; (一)实施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发的出口配额和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 地方外经贸部门重新分配的配额。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下同)。 ) 发出出口许可证。 (三)前两款实行配额制招标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 已中标,并凭招标委员会颁发的《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书》颁发出口许可证; 实行自由招标的出口商品,根据外经贸部颁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企业数量、出具的中标证书核发出口许可证 由招标委员会。 (4) 军民通用化学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任何企业或单位均须报化工部批准; 发证机关凭化工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5)重水和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企业或单位应以任何方式报外经贸部批准; (6) 实行许可管理的计算机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前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 执照。 第十八条 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除受海关有关规定监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除钢铁产品外,除生铁、锌、糖外,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外商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各地经贸部门进料加工项目及外经贸部核发的出口配额; 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加工项目许可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材料、出口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和进料加工说明书。 (2) 钢、生铁、锌、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发证机关凭进口加工项目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在调整后成为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外经贸部 可以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按生产和出口规模核定,发证机关根据外贸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 和经济合作。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涉及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在立项阶段报外经贸部批准 方可按审批程序审批。 对上述未经同意批准的项目,外经贸部不发放年度出口配额,发证机关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中国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中资独资企业,以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入股或者企业建成后需要国内供应的 并投入生产的,视为一般贸易出口,发证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企业,将项目公用的国产设备、材料、建筑设备和生活物资运输自用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有配额的招标产品和配额管理的生鲜产品除外)。 香港和澳门冷冻产品)许可证; 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海关监管查验放行。 供应港澳地区的配额招标商品和配额管理的鲜、冻商品,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口成套设备,应当带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自用。合同(有配额的招标商品除外)颁发出口许可证。 配额和有偿招标商品,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发证机关根据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偿还外债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其产品出口固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 申请程序。 6.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例外处理 不允许出口。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附件所列违禁商品,任何企业、单位不得组织出口。 发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进料加工手册和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其中,全国各部门进出口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局签发,各地区进出口企业均由特办签发; 来料加工 铜再出口和铜整笔资金逐一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按规定监督验放。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供应港澳地区的塘鱼、新鲜蔬菜和水果(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明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来料加工再出口(另有规定的除外),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验放。 第二十八条通过援外项目出口各类货物(禁运货物除外)免办出口许可证。 海关核放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委托企业承担援外任务的文件或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援外项目交割通知书, 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展品、待售展品、小件待售物品的装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不得出售),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 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督验放,展销后运回。 (2)经外经贸部授权承办境外展览、交易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含工贸总公司)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的文件核发。 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不占用出口配额配额; 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监督验收。 (三)非对外贸易单位携带到境外展览、交易会的展品、花絮,不论是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均应办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中央单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地方单位由地方外经贸部门颁发。 第三十条 装运样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进出口企业装运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样品或实验样品时,每 该批货物价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海关填报的出口报关单查验放行; 超过5000元的,视同正常出口,办理出口许可证,扣减出口配额。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级发证目录核发出口许可证。 (2)非外贸单位因文化或技术交流需要提供货物样品,且每批样品价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无论是否 商品是否有出口许可证。 管理,一律免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船务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监督放行。 每批样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许可证上注明“样品”字样。 为中央单位的,由外经贸部凭船务单位(处、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签发出口许可证; 局级以上证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每批出口样品价值不超过1万元。 (三)中药材、中成药样品的发运,仍按海关限制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游客、港澳同胞、华侨携带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携带或邮寄出境,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系指对指定旅游商品销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外汇水费单进行审核放行; 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药材、中成药,无论是否购买外币,均适用海关对旅客携带、个人邮寄的中药材和药品管理规定。 搬运,不得从事小批量订单。 第三十二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可以接受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纪念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得 接受订单)批量出口订单,海关将审核放行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合同。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大宗散装出口货物,如果溢满和未满在5%以内,则视为正常情况。 海关会放行的。 超过 5% 的溢出和短包装。 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增加发证数量,相应扣减出口配额。 7. 检验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出口许可证签发检验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对出口许可证的核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的内容是发证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对超配额、无配额、超授权、违规发证等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为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外经贸部抽查相结合。 每年九月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上报发证统计数据。 如果已经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则由计算机直接传输,如果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则报告软盘。 第三十六条 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发给出口许可证,不得超配额、无配额、越权、越权发证。 对违反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发证机关批评、警告、取消发证权的通知。 相关处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不得虚报,不得以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 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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