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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规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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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2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主要载于《建设法》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取得建设许可。 申请建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建的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施工的维护管理工作。 符合规定的项目。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停工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因故中止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 及时的方式。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许可的法律规定主要载于《建设法》第二章“建设许可”、第一节“建设项目建设许可”,具体规定如下: [ h]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位于获得建筑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项目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取得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建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如需拆迁,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企业已确定; (5)有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自行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在建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 在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停工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报告 及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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