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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许可证QS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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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2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许可办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抽样,并通知企业 根据现场检查的书面结论。 . 由审核部门组织审核的,审核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抽样,并书面通知被审核企业 ——现场检查结论,同时通知省许可办。 . 省许可办负责组织审核的,省许可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表、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受理申请 从企业。 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所在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三份(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重新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如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将受理申请并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 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通知企业。 逾期未通知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不予受理。受理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的 考试部门负责组织考试,省许可办自受理企业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给考试部门 上升的应用。 (2)企业现场检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核部门组织审核。 2、省许可办或审核部门应制定企业现场检查计划,并提前5天通知企业。 如果审查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部门还将检查计划副本发送到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 3、省许可办或审核部门指派2至4名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4、审核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核组对企业现场检查结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许可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企业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结论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 由评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抽样,并报告结论 的现场检查。 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同时通知省许可办。 6、企业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在企业检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由省许可办或检验部门报告质检总局 ,以书面形式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将向企业出具“不予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 (三)产品抽样检验 1、企业现场检验合格的,审核组按实施细则要求对样品进行封存 ,并告知所有承担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企业。 检验机构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2、现场检验合格,需送样送检的,通知企业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送样至检验机构。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检验机构应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未通过检验的,在企业评审中判定为不合格,由评审部门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上报 企业发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核证发证 1、省证照办负责组织审核的,由省证照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 对营业执照、备案、验证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的,审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表、营业执照、审核记录、审核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审核。 2、考试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国家执照考试中心。 3、国家执照考试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报国家执照办公室。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书》。 5. 国家许可办将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向社会公布许可企业名单。 (5) 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 ] 1、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以下统称关联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法人不得以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申请生产许可证。 2.各附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生产许可证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办公室组织现场 e 对企业按规定进行检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办可以直接派出检查组,也可以书面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办组织检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证照办负责汇总上报材料。 4、其他经济协会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取得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6)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申请备案的委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委托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当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3) 已签订有效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并经过公证,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所有产品的销售。 2. 申请备案的受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应当包括申请委托加工的产品; ] (2)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经过公证,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办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一)《国家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副本。 4、省许可办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一件事就是去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他们会给你一张表格,让你填写并准备好各种材料的复印件(相关文件都写在表格上),写好然后给他们 回顾。 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合格,他们会去您的公司看现场,生产现场实验室等。如果他们合格,他们会告诉您该怎么做。 他们下来评论家去贵公司看现场处理等现场,这点你要善待审核员。 如果他们同意获得资格,他们将等待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来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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