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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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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十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伪造、变造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掺假,假冒伪劣 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进行虚假或非法广告宣传。 对供应商召回、三无、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食品,每月检查一次,及时停止经营,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理。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积极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将有关情况记录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程序: 1、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印章),未注册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 工商企业名称核准、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明)或租赁或合资场地的合同证明,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批准; 计量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炭质量检测计量的协议; 6、外省市在沪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煤炭生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7、承诺通知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销售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以及《本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食品销售许可证后,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吊销许可证或者置于显着位置。 第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第四条 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保持销售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并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 、照明、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废水处理、垃圾及垃圾储存设备或设施,带全职或兼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实施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通过合理配置销售设备、设施和注意操作规程,有效防止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勤洗手、穿干净 卖食物时穿工作服和帽子。 第五条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十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伪造、变造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并且不要掺假食物。 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为合格食品,不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第七条 采购食品时,应按规定核对并保存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同时,从供应商处获取并保存包含相关信息的进货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以保证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 批发食品时,使用印有销售者详细信息的复印件(销售页、进货页)收据,如实填写批发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食物。 保质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销售副本应在产品保质期届满后保存不少于六个月,以确保购买者的下落 批发食品可以查。 同时提供购买优惠券给买家保管。 第 9 条:按照食品标签或注意事项和要求储存食品,以确保食品安全。 储存散装食品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修期有效期、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 第十条 销售散装食品和无包装直接进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销售工具和设备,保证人体不直接接触食品。 第十一条 不得聘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并督促直接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从业人员 进口食品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保持存放、装卸食品的器具清洁无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销售的食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停止经营,对供应商召回、“三无”、变质、过期等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换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权益。 第十四条接受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及索证取票制度 本制度根据《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中国的。 第二条 采购商品时,认真核对供应商主体资质和食品资质证书,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检、三检、三不”: [h ] 1、核对证明文件,确认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得向无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2.检查食品质量,检查每批劣质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不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食品和非生产厂家、生产的食品 日期和保质期; 3、检查食品包装看购买的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一致,是否标有QS认证标志等,请勿购买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条 采购货物时,应向供应商索取下列文件: (1) 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提供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检验(检疫)资格证书; (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5) 销售发票或凭证; (6) 其他相关票据和证明。 第四条 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上述文件应当分类保存,规范保存。 第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食品进货检验备案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和食物的供应商。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留。 备案期限不得少于产品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六个月; 没有规定保质期的,贮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条 积极运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实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退市制度 根据《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月对经营的食品进行盘点,查看下列食品是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 1. 过期食品; 2.变质食品; 3. 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4、无质量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 5、无标签和QS认证标志的预包装食品; 6、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 7. 掺假、假冒、伪劣的食品; 10、因疾病预防等特殊需要,国家禁止食用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 3 条完全达标的食品,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产,设立专区保存,通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业和通报情况。 第四条 除按合同约定返还供应商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及时处置。 破坏以防止其再次进入。 市场和保存记录。 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应当提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 第五条 食品安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是加强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本制度根据《法律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胃肠道传染病的人,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的人,不属于卫生规定的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障碍者销售和接触直接进口食品。 第三条 保证直接进口食品接触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安排工作。 第四条 积极组织食品销售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意识。 第五条 督促食品销售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工作勤洗手,穿干净的工作服和帽子。 第六条发现食品销售人员患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当立即安排离任,待隐患消除后恢复任职。 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新入职或临时聘用的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 任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胃肠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与直接进口食品接触。 4、发现患有上述“五病”的,应当立即调离原岗位。 禁忌症患者及时转运率100%。 [小时][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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