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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所属栏目:上海注册公司

发布日期:2022.05.12

为使各类进出口企业了解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申请须知》,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各类进出口企业。 进口许可证申请说明。 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性文件和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商品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当单独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国务院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以其他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租赁贸易项目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 长春、沉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含华润、南光[集团]公司)、总经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局: 为使各类进出口企业对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了如指掌,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部有关规定,现制定《进口许可证申请须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进出口企业。 附件:进口许可证申请须知 1. 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资料 取得进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一般文件和资料 应向发证机关提供: 1.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原件)必须填写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 2.申请单位的公函或申请者的工作许可; 代理人应出具委托单位的授权书。 3.非外贸单位(指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的证明( 厅局级以上)。 4. 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存档 由许可证颁发机构。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配额管理商品:机电产品,报国家办 机电产品进出口(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颁发的《进口配额证》); 一般商品,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2.非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提交; 应提交碳酸饮料。 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进口证明》; 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批准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 投资自用的,应提交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进口具体实行许可管理的注册商品的,应当提交经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一般商品,属于生产国内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的,应当提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 各地区经济部门; 商品,应当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投资、自用、内销的,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生产国内产品的,应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商品申请进口许可证时,还应提交提交的文件资料: 1、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2.国务院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省、市侨办批准文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国务院规定配额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5) 其他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使用 对外贸易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无偿援助、经贸往来馈赠、我国境外机构调回和劳务承包、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因故进口机电设备用于生产或内销等 2.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凭国家机电局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提交。 3、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出具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 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六)租赁贸易项下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出具的《进口配额证》 应向国家机电局提交。 . 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交行业集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公司的内外租赁合同。 2.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说明 各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 进口商:应填写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或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时还应填写公司名称和代码; 非外贸主体进口,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 如果接受外国捐赠,此栏应填写“礼物”,代码为“00000001”。 (2)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书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安排。 (4)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贸易方式: 本栏内容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议贸易、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国际租赁、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礼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6)国外来源 汇兑:本栏目内容包括:银行购汇、外资、贷款、礼品、债权、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应填写“外资”。 ; 对外承包工程退回的进口设备和进口货物、公共物品,应当填写“劳务”。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港。 (8) 出口国(地区):外商所在国家(地区)。 (9) 原产地:商品经过实质加工的国家和地区。 (10)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 , 内销, 维修, 样品等 (11) 商品名称及代码:按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 (12) 规格型号:同一代号的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只能填写4种,超过4种型号的,需单独填写许可申请表 出去。 (13) 单位:单位是指计量单位。 每种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折算为统一计量单位。 非限制进口商品,本栏目以“套”为计量单位。 (14)数量: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15) 单价(货币价值):应填写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变更、延期、遗失的处理 (1) 各类进出口企业取得进口许可证许可证签发后,因故需要变更或者延期进口许可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单位因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办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链接一并提交原发证机关。 2、变更进口商、收货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需重新申请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延长,申请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确实签订的,发证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6个月,延期后不得再延期; 合同有效期内未签订的,不得申请延期。 (2)申请人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许可证报关口挂失。 发证机关查明确实丢失后,按规定处理。 四、申请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售进口许可证。 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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